電子郵件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出處:趙麗梅 作者:趙麗梅 時間:2006年1月5日15:7
內容簡介:電子郵件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等優勢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電子郵件所引發的種種法律問題也漸漸顯露出來,如利用電子郵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電子郵件作為訴訟證據的地位和效力、電子郵箱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都需要得到法律及時確認與調整。
關鍵字:電子郵件 垃圾郵件 證據 電子郵箱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Legal Problems about E-mail
Limei Zhao
Abstract E-mail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ortion of our life for its rapid, convenient, and economic predominance, but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also appeared, which are in need of affirming and adjustment of law, such as utilizing E-mail to undertake illegal or criminal activity, the status and authentic of E-mail as litigation evidence, and the right as well as obligation between the provider of Electronic mail box and the user.
Key Words E-mail Spam Evidence Electronic mail box
一、電子郵件及其發展
電子郵件(E-mail)就是通過Internet或者Intranet網路從某一終端機輸入並通過郵件伺服器傳送到另一終端的信件、便條、檔、圖片或聲音等資訊。①通過類比郵政系統的“投遞——存儲——轉發”運作,可以將電子郵件從用戶的電子郵箱經由兩級伺服器發送到目的地主機的電子郵件信箱,實現通訊目的。電子郵件從本質上來說仍是一種信函,但與傳統郵件相比,電子郵件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既減少了人力物力的消耗、節省了社會資源,又節約了時間、極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電子郵件在全球範圍內幾乎可以忽略空間距離,達到收發的同步性,而與同樣提供即時通訊的電話和傳真相比,電子郵件所需的費用極低。正因為如此,比起Internet的其他功能,電子郵件從一開始就更容易被接受和使用,以其方便、快捷、經濟等特點受到了線民的極大青睞。
作為網路中最早發展起來的部分,電子郵件的功能也最為強大,已成為目前網路上用戶最廣泛、使用頻率最高的一種應用,甚至是人們上網的第一需求。②據美國媒體的調查表明,全球每天在網路上傳送的電子郵件已達到14億封,平均每分鐘有97萬封電子郵件被發送,全球平均每天每5個人中就有一人發送或接收一封電子郵件。①2002年1月CNNIC最新的《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則顯示,電子郵箱以92.2%的比率高居我國“用戶經常使用的網路服務”之首位,用戶平均每人擁有2.2個E-mail帳號,平均每週收到的電子郵件數為8.6,發出的電子郵件數為6.8。
電子郵件的收發離不開電子信箱的存在,該信箱代表了用戶在網路空間的郵件位址,現實中的通訊位址可能會隨著戶主搬遷而變動,但電子郵件位址卻是唯一的、固定的。用戶可以根據個人需要申請不同的信箱用於不同用途,既可以申請各大網站提供的免費信箱,也可以向網路服務商交納一定的費用獲取一個功能更為齊全的收費信箱使用。
電子郵件最初是美國科研人員為了軍事國防目的而推出的,隨著Internet的普及,電子郵件已經從簡單的個人通訊應用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例如現代企業內部指令的傳遞、企業之間訂單來往大部分都是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進行的。然而,電子郵件並非盡善盡美,它也存在著若干與生俱來的缺陷,一般認為,其的主要缺陷在於其安全性能較差,用戶的通信秘密權、商業秘密權和隱私權等易受侵害。②在為人們帶來生活和商業便利的同時,電子郵件所引發的種種問題也漸漸顯露出來:利用電子郵件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斷發生,電子郵件作為訴訟證據的地位和效力亟需法律認定,電子郵箱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需要得到法律及時確認與調整。
二、電子郵件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合同法問題
作為一種新型、快速、經濟的資訊交換方式,電子郵件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已經被企業廣泛用作訂立合同的主要途徑與方式。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確立的功能等價標準賦予電子郵件與書面形式檔同等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第十條明確將電子郵件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任何人不得以未訂立紙面合同為由否認電子郵件合同的效力。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收發電子郵件時間和特定系統的認定
一封完整的電子郵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肉眼可見或不可見的資訊內容,對於確定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非常重要:③
(1)郵件的傳送資訊,通常包括:發送和接收郵件的雙方伺服器位址;郵件發出和收到的時間(以發件人和收件人電腦上的時間為准);如果通過第三方轉發,應當還有第三方伺服器的地址和收到時間。
(2)郵件的表頭資訊,包括:收件人郵箱地址;發件人的郵箱地址;郵件的標題。
(3)郵件內容,包括:郵件正文;附件。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和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資料電文的到達時間。首先,該“特定系統”是指伺服器系統還是郵箱系統,學界有不同認識。有學者主張為了平衡電子郵件發件人和收件人之間的風險,法律應當根據技術特徵來設定,特定系統應當指收件人郵箱系統所在的伺服器系統,但收件人必須準確設定收件人的郵箱地址。①
具體來講,利用電子郵件發出要約和承諾的,郵件表頭資訊中發件人自行輸入的電子郵箱位址或系統默認的指定回郵位址所在的郵件伺服器即為“特定系統”。②如果要約是在商家的網站上向不特定的客戶展示的,則該網站上給定的商務郵箱位址是特定系統。電子郵件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即為要約或承諾的到達時間。③如果發件人在郵件正文中或以其他方式另外給出特定回郵位址且該位址與相關軟體所設定的位址不一致時,則應該以郵件正文為准;④收發郵件的軟體設定的或信中給定的回郵位址並非終極位址,而是第三方設置了轉信功能的郵箱,應以第三方的郵箱伺服器為特定系統、郵件進入第三方郵件伺服器的時間為到達時間。⑤若收發郵件的軟體中並無設定回郵位址,郵件正文中也未給定,則通過郵箱位址和隨機ID能夠讀取位址的,該位址應視為指定的特定系統,收件人能夠證明該郵箱位址非為本人的除外。
對於郵件的到達時間,雖然郵件特定位置的會儲存郵件的收發時間,但該時間往往並不準確,因電腦系統的時間設置可以由用戶自己調整。比較可行的方法是不以接收人電腦內儲存的電子郵件時間為准,而以郵件伺服器所顯示的時間為准,即使伺服器的時間由於技術原因可能也有誤差,因為郵件服務供應商通常是獨立的第三方,由其出具證明更為公平和真實。
2、收發郵件主體的認定
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是企業行為,但郵件的收發則是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所為。與傳統商務活動中法人行為須有單位蓋章不同,電子郵件中很難區分自然人(單位雇員)行為與法人行為。這就要從郵件正文的署名、郵件內容、郵箱是私人專用還是單位商務專用等方面進行判斷,郵件正文中署名單位的,應認定為單位是發件人;郵件雖署名為具體的業務員名字或單位與業務員合署,但從郵件正文中的內容來看涉及單位商務業務的,也應認定為單位是發件人。⑥ 自動回郵(Reply)方式下,雖然郵件可能沒有任何署名,但回郵行為顯然是針對原郵件的回復,則回復人以原郵件注明的為准。一般對於單位內部網路上的個人工作郵箱所發出的商務郵件,應視為法人行為,由單位來承擔因內部管理不善產生的商業風險。這就加重了單位的責任,促使其規範內部管理,以維護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
(二)電子郵件侵權
1、侵犯公民隱私權
電子郵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相對較低,比普通信函更容易失密,在網上通過E -mail收發電子信函時個人交往的隱秘極易遭到破壞,因為電子郵件傳遞的資訊一般都沒有經過加密處理,屬於明碼傳輸,電子郵件從發送到收取要經過幾個伺服器,在其中任何一個中轉點,未加密的郵件資訊都很容易被偷看。在神通廣大的偷窺駭客面前,電子郵件甚至如同一張明信片,在傳送過程中隨時都有在發送者不知道的情況下被閱讀甚至被篡改的可能。①一些喜歡窺探別人隱私的ISP還可以輕而易舉的流覽進入其伺服器的郵件包,把客戶的郵件非法轉移或關閉,造成用戶郵件丟失和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洩露,這與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實際上沒有區別。②依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權保護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簡稱ECPA)的規定,ISP為了商業上的正常使用目的且為了保護其財產或相關權利,可以監看或中途攔截網路中的電子郵件資訊,但此處目的正當性的界定標準非常模糊,對保護用戶使用電子郵件過程中的隱私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極為不利。依照我國《全國人大常委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資料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企業內部電子化、網路化程度以及電子郵件使用頻率的日益增加,為了防止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洩漏公司的商業秘密、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等,雇主利用技術措施監看雇員的電子郵件更是很普遍的現象,包括攔截傳輸中的電子郵件、中斷電子郵件的傳輸、查看已收發的電子郵件存檔、甚至設法恢復已刪除的電子郵件等,引起了員工對於企業侵犯其個人隱私權的強烈抗議。③但就雇主的角度而言,會認為員工使用公司的設備就應執行工作任務,否則就是浪費資源,為企業的經濟利益考慮雇主應有權對員工執行職務的品質加以監控。
究竟企業安全和員工隱私何者為重,我國尚未有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從ECPA的規定以及相關案例來看,如果企業事先告知員工監看電子郵件的相關政策如電子郵件的使用目的、企業的監看許可權、禁止利用電子郵件傳輸的資訊內容等,且為員工所同意,企業可在不超出事先同意的範圍內對於商業往來的電子郵件甚至員工的個人通訊加以監看。但僅僅依賴于雙方的合同約定顯然無法在糾紛產生後提供足夠的法律救濟,因此,通過參考各國的立法例賦予一定條件下企業監看員工電子郵件之權利,並對侵犯公民隱私權與維護企業正當利益之間的界限加以嚴格明確,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2、利用電子郵件侵犯其他人格權
電子郵件的最大特點之一是發送的靈活性與隱蔽性,發信人可以隨時在網路服務商處以任何身份註冊一個帳號,向任何一個有電子郵件位址的收件人發送資訊,這種靈活性若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便立刻成為了致命的缺陷——可以假冒他人名義散發電子郵件,侵害被假冒者的合法權益;①也可以利用電子郵件散佈消息造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的名譽權,或進行商業性不正當競爭以降低競爭對手的商譽。較之傳統的匿名信,匿名電子郵件因具有傳播迅速、擴散廣泛、影響深入的特點而對被侵權人具有更大的殺傷力。由於絕大多數提供免費郵箱服務的伺服器並沒有核查註冊人註冊資訊的義務,即使註冊人提供的資訊完全是虛假的,伺服器也無從瞭解,因此追索發信人時只能找到一堆毫無用處的虛假資訊。②而依據《全國人大常委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等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二)垃圾郵件問題
經常使用電子郵件的互聯網用戶可能沒有人未遭遇過大量網路郵件的騷擾,這些不受歡迎、未經收件人許可而發送的郵件被稱為“垃圾郵件(Spam)”,其中尤以商業廣告內容居多,目前已成為互聯網上的公害之一。據統計,目前全球電腦網路每天收發的電子郵件中有十分之一是垃圾郵件,約91%的電子郵件用戶每週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郵件。③歐洲委員會於2月2日公佈的一份調查報告還顯示,在全世界網路上散發的未經用戶許可的大量電子郵件每年消耗網路費用高達93億美元,全世界每天約有5億封有針對性的廣告郵件發送到用戶的電子信箱中。④這些垃圾郵件不但佔用了用戶的郵箱空間、阻礙了合法郵件的進入,也造成整個網路系統資源的緊張,對網路的發展和電子郵路的暢通帶來負面影響;大量垃圾郵件的狂轟濫炸甚至使用戶的電子郵箱崩潰無法使用,信箱中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隨之丟失。對於按時計費上網的用戶尤其是收費郵箱用戶而言,花費大量時間接收、閱覽、刪除垃圾郵件就意味著經濟利益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郵件濫用個人網上位址資料,非法侵入用戶的個人空間,極大的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電子郵箱提供商和用戶一樣,也深受垃圾郵件氾濫之苦,不僅導致其接收以及對付垃圾郵件造成的交通堵塞產生的系統費用居高不下,也使網路服務商的商譽受到損害。
僅僅依靠技術過濾等措施無法根除垃圾郵件之害,深受垃圾郵件之苦的各國紛紛尋求對垃圾郵件的法律規範,以在發件人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收件人的隱私權益以及網路服務商的合法權益間取得平衡。⑤業內人士認為,除在技術上給予足夠重視與投入外,在法律上將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明確定義為侵權實有必要。⑥
1997年7月,美國內華達州第一個對電子郵件進行了立法,對濫發電子郵件進行監管;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採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的廣告進行了限制;1997年美國通過《電子郵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l997),禁止從從未注明或虛擬的網際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或地址發送垃圾郵件;禁止利用電腦程式或別的技術機制隱蔽垃圾郵件的來源;禁止不顧收件人停止發送郵件的要求,仍然向其傳輸垃圾郵件;禁止向有意發送垃圾郵件者發送一些電子郵件位址;明知違反電腦互聯服務關於垃圾郵件的規則,仍然通過電腦互聯伺服器指令收集該互聯服務的訂閱人的電子郵件位址或將垃圾郵件發送至該互聯服務的一個或多個訂閱人;禁止為了規避法案中關於大批量垃圾郵件的規定,將大批量垃圾郵件分成較小的郵件發送等行為。①1998年制定了《電子郵件使用者保護法案》,與1997年的規定基本相似。2000年7月18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反垃圾郵件法案》,要求任何未經允許的商業郵件必須注明有效的回郵地址,以便於用戶決定是否從郵件目錄中接收該郵件。 該法案不僅使用戶可以更加容易地將那些未經授權而闖進來的垃圾郵件拒之於門外,同時也賦予了網路服務商們對抗垃圾郵件新的法律武器。②在此之前,美國紐約市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以及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對素有“垃圾電子郵件大王"之稱的華萊士(Sanford Wallace)及其公司的懲罰性判決充分表明了法院嚴厲禁止被告未經用戶同意或通過偽造回郵地址假冒原告名義發放垃圾郵件的立場。
在歐盟國家,《電子商務指令》、《遠端合同指令》及其他有關保護個人資料和隱私權的指令構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規定任何商業廣告郵件必須符合透明原則,讓收件人有選擇的自由,並不應導致接收者額外通訊費用的支出。③英國1998年通過的《資料保護法》中廣告郵件發送人必須提供收信人拒絕再收到廣告電子郵件的功能。其他諸如利用假地址掩蓋廣告郵件的來源、向已聲明不想再收到此類郵件的用戶發送垃圾郵件、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提供誤導訊息等非法行為也為一些國家的法律所禁止。
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的行為進行規範的通告》是國內第一部對垃圾郵件進行規範的法律。《通告》指出,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資訊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並應遵守以下規範:
(1)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發送;
(2)不得利用電子郵件進行虛假宣傳;
(3)不得利用電子郵件詆毀他人商業信譽;
(4)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廣告的,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隨後,中國電信於2000年6月發佈了《中國電信對垃圾郵件處理暫行辦法》,以行業規則的形式對垃圾郵件發送行為進行約束,處理方法包括警告、記入黑名單、暫時關閉帳號直至永久停止服務。根據公安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國務院頒佈的《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我國《刑法》第286條的規定,濫發垃圾郵件對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電腦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後果嚴重的已構成犯罪。
2000年10月我國臺灣《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對垃圾郵件的規制較為詳細,值得借鑒。它規定發送電子郵件廣告信件的公司或個人必須在信件開頭明確注明發件人以及提供發信服務的人之名稱、位址、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等資訊,發送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收信人與發件人先前已有公務或私人的關係;信件內文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發件人的電子郵件的方式,若收信人選擇從郵寄名單中移除,發件人不得再對該收件人發送;發件人或提供發信服務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變造信件的發信日期、發信人帳戶、功能變數名稱、原始發信紀錄,電子郵件的主題必須與信件內容相符;禁止製造、販賣、散發、使用被設計來變造電子郵件發信紀錄的電腦程式。
在收到垃圾郵件時,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郵件地址為什麼會被發件人獲知,其實無非是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用戶個人資訊的網路服務商為獲取經濟效益,將用戶資料大量洩露給廣告商,或者後者親自通過跟蹤程式或探測軟體的形式來“關注”你。由於市場需求巨大,E-mail位址的買賣方興未艾,儘管在買賣E-mail地址時,賣方往往聲明禁止用其提供的資源進行違法活動,不許發送垃圾郵件,但實際上購買用戶E-mail地址的人大多是用來發送商業性垃圾郵件,這種毫無約束力的聲明只是自欺欺人。①郵件位址交易實際上屬於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美國電子通訊聯盟提出,未經人們事先同意,網上直接廣告商不得向用戶發送具有誘惑性質的郵件,並允許用戶把自己從廣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刪除,以免受網路廣告的騷擾,維護自己的個人生活安寧權。我國公安部則表示,買賣E-mail位址的行為已經違法,只需參照刑法、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處理。②
(四)利用電子郵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電子郵件使用不當會給用戶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經濟上的損失,而利用電子郵件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更是防不勝防。例如員工通過電子郵件洩漏企業商業秘密;國外一些不法人員利用電子郵件進行國際性的“西非詐騙”,③還有一些不法分子為逃避有關部門的嚴厲打擊,紛紛“另闢蹊徑”,通過國際互聯網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在網上公開販賣走私貨物。④電子郵件亦已成為傳播電腦病毒的主要媒介,由國際電腦安全協會公佈的“2000年病毒傳播趨勢報告”顯示,電子郵件已躍升為電腦病毒最主要的傳播媒介,由1998年的32%、1999年的56%大幅增長為2000年的87%。⑤應該認識到,雖然現有法律並未將利用電子郵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直接列入規制範圍之內,但與傳統違法犯罪相比,只不過方式有了變化,並不改變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同樣可以擴展適用現有的《刑法》等法律進行規制。
(五)轉發電子郵件
轉發電子郵件是網路上常見的一種行為,很少有人轉發郵件時會想到這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前不久我國臺灣一知名企業的員工因對外轉發公司董事長髮給員工的電子郵件而遭解雇,①還有一名男子因轉發一份以中正紀念堂為背景的裸女照而被警方起訴,一時間與轉發電子郵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引起媒體和業界的極大關注。
轉發的電子郵件就其內容來看大致包括轉發色情淫穢圖片或文字、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轉發企業內部資料、轉發笑話、評論或優美文章等。②轉發的郵件類型不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不同,以下分項簡述。
與經營色情網站或利用網路作為色情媒介的犯罪行為不同,轉發色情淫穢圖片文字的行為人其目的大多並非為了營利,一般只不過單純提供給他人觀賞娛樂,但以電子郵件轉發淫穢圖文,同樣可以構成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的事實,進而可能觸犯刑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已經將這種行為明確規定為十五種互聯網犯罪行為之一。
網路上未經證實的消息以對他人的造謠、誹謗居多,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往往會一傳十、十傳百,造成損害後果擴大的惡劣影響,構成對他人名譽或商譽的侵害,甚至產生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由於刑法明確規定,即使謠言不是由行為人首先發佈,行為人在收到謠言後將其傳播出去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對許多接收到郵件後不求證內容真偽就將之轉發出去的網友來說,應多加注意。
員工在企業內部網路上相互轉發電子郵件是極為常見之事,有些郵件甚至從內部網路傳播到網際網路上,如知名企業家給員工的電子郵件就經常在網路上傳播,甚至被當成企業管理的參考文章。但若該電子郵件洩漏了企業內部的商業秘密、損害企業形象、影響公司經營業務等,則轉發人有觸犯法律之虞,更不要說會丟失工作,因為此種情形已違反了企業內部的勞動紀律與規則。
看到這裏,膽戰心驚的網友會想,轉發的郵件既非色情淫穢也非企業秘密,不涉及他人的名譽,而只是一些引人發笑或激勵人心或令人感動的圖文,應該不會引起糾紛了吧?事實上,即使轉寄文章內容健康,任意轉寄電子郵件,還是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因為未經作者許可的無限制的網路傳播會使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失去控制。但如果只是將郵件轉發給家人或特定朋友參考,則可以認為屬於合理適用範圍,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注明出處即可。
三、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郵件糾紛必然涉及證據的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據力就是法律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項資料電訊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a)僅以它是一項資料電訊為由;或(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並不是原樣為由。”從而對於以資料電訊為形式的電子郵件資訊給予了法律上應有的證據力。但具體到某一電子郵件而言,其資訊的來源方身份的合法性、郵件資訊的完整性、郵件取得的合法性等都會對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產生影響。①
另外由於電子文檔的改動容易又不留痕跡,由當事人將郵件列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其可信度較低,所以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的方式與傳統證據不同。如果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郵件,接收人無法輕易改動,因此可以直接將電子郵件的電子文檔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委託認證機構進行鑒別後確定其證據效力。但一般的郵件,由於當事人可以輕易改動,其可信度較低,所以在取證時最好向郵件服務商取證,不要直接由當事人出具證明;對取證內容應當進行公證,或者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取證方式最好是採用列印源代碼方式,這樣能夠取得郵件中的所有內容;附件中的內容,應根據不同的檔格式,盡可能列印出來;如是音效檔案的,可記錄成文字後列印出來,並保留原音效檔案便於將來質證。②當事人只提交列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非對方認可,否則無論對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證,該列印稿均不可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這時不能以對方舉不出反證而確認該證據有效。③
在“中國電子郵件第一案”中,原告同時使用了“點面覆蓋法”和“排除法”兩種方法,從正反兩方面確定了被告張某與侵害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唯一對應關係。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則原告必須運用直接證據證明在特定的時間和機器上,是被告親手按下了電子郵件的發送鍵,在現代高科技迅速發展的背景下,這種無止境地窮盡事實的觀念,必然會造成大量社會成本的浪費和資源的低效率配置,這與講求效率的現代社會精神明顯是格格不入的。④本案為我們展示了如何運用舉證技術列舉侵害行為和後果之間在法律上的對應關係至適當之程度,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上要求的證明程度和技術水準兩者之間的關係。
四、電子郵件服務合同
目前網路服務商提供的電子郵件服務包括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捆綁電子郵件服務、⑤ 商業收費電子郵件服務、附加電子郵件服務⑥等幾種。其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無疑是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因為收費服務中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可以通過合同加以約定,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已經不存爭議,一旦發生糾紛法律適用上也較為明確。而對於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服務商會認為,既然是免費服務就不是典型的商事行為,故不應受合同法和其他民商法規範的調整,對於郵箱使用過程中造成的用戶損失可以免責。同樣,消費者往往因接受了免費服務,在其權利受到損害如郵件丟失、經常收到垃圾郵件、個人資料及資料被洩漏、電子郵件的著作權被剝奪等問題時不敢理直氣壯地主張權利。實際上網路服務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提供的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同任何商業服務一樣,在本質上仍是一種營利性的商業行為,是網路行銷的一種手段;其免費其實是一種附加商業條件的免費,①實質上並不是無對價的。網路服務商之所以熱衷於提供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是因為他們把註冊用戶作為其重要的商業資源,作為爭取“眼球”、提高訪問量、獲取廣告收入以及風險投資的資本,免費並不能改變電子郵件服務所體現的企業整體經營行為的營利性質。因此不能以免費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在服務商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免費”可以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參考要素。
電子郵件服務商在為用戶提供郵件服務之前會要求用戶全盤接受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若不接受則不能使用免費的郵件服務。基於電子郵件的傳輸涉及複雜的技術因素,在運轉中出現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務商負擔過重的責任對於網路產業的發展不利,因此服務商在格式合同中列舉一些免責或限責條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網路服務商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並在糾紛發生時作為免責的依據,實踐中大多數服務商還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聲明解釋權屬於網站,這就明顯屬於濫用優勢地位加重用戶義務並排除其主要權利,②應該受到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條款的調整,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公平等,履行合理提醒與合理解釋的義務,同時合同的解釋權也應由法院行使。
前不久新浪網縮減郵箱遭到了網友的起訴,但法院並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其承諾提供的大容量免費電子郵箱服務的請求,認為被告格式合同中“新浪網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新浪網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將會在重要頁面上提示修改內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動的內容,用戶可以主動取消獲得的網路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享用網路服務,則視為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新浪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知照用戶的權利”等條款有效,原告屬於自願明確接受網站服務條款,與被告之間締結了電子郵箱服務合同。③新浪網確實在網站上公佈了其服務內容的更改計畫,可以認為是給予了用戶充分準備的時間,但也有某些網站沒有任何通知就將自己的郵箱縮減,並且造成了眾多郵箱使用者郵件的丟失,這種損失又該如何處理,我國並無明確先例可供借鑒,但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服務商的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
在平衡免費郵箱用戶利益與網路服務商的行業發展之間,法官頗費思量。隨著收費郵箱時代的來臨,①如何保護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利益,如消費者的隱私權、服務品質保證、損失賠償範圍與數額等是法律面臨的又一個挑戰。
作者簡介:
趙麗梅,女,漢,1977年2月出生,山東人,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曾在《中國法學》、《復旦學報》等雜誌發表文章。
① 參見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② 參見王雲斌著:《互聯法網——中國網路法律問題》,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頁。
① 吳偉農:《全球網路每天傳送電子郵件達到14億封》,http://tech.sina.com.cn/i/w/48298.shtml.
② 參見高雲:《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 參見高雲:《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① 參見高雲:《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② 參見朱家賢、蘇號朋著:《E法治網——網上糾紛、立法、司法》,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頁。
③ 《合同法》第16條,《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
④ 可視為當事人以後發生的意思表示更正了先前的意思表示,此外軟體設定的回郵位址有可能是虛假的或非發件者本人專有的。
⑤ 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⑥ 參見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① 參見張志君:《網路時代的人文關懷:伊妹兒,讓我歡喜讓我憂》,http://tech.sina.com.cn/news/review1/2000-04-21/23363.shtml.
② 參見宗煜:《國際互聯網路發展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初探》,http://member.netease.com/~bytalent/lawnet/net_zs/01.htm.
③ 參見簡榮宗:《談企業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所產生的隱私權爭議》,http://www.nii.org.tw/cnt/ECNews/ColumnArticle/article_116.htm.
① 1996年發生的“中國電子郵件第一案”中,被告便是假冒原告名義向國外某大學發出一封電子郵件,拒絕了該大學批准原告入學申請並提供獎學金的電子郵件,致使原告的經濟和精神利益遭受極大損害。
② 參見胡彥杭:《電子郵件與網路侵權》,http://www.duanduan.com/forum01.htm.
③ 參見:《美法院制裁網上“垃圾蟲”》,http://member.netease.com/~yaowj/wsxy/New_bz/18055.htm.
④ 吳酩:《垃圾郵件一年浪費全球線民93億余美元》,http://tech.sina.com.cn/i/w/52201.shtml.
⑤ 參見朱家賢、蘇號朋著:《E法治網——網上糾紛、立法、司法》,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頁。
⑥ 劉書:《業內人士認為應將發送垃圾郵件行為定為侵權》,http://tech.sina.com.cn/s_h/n/52310.shtml.
① 參見王寵林:《美國電子郵箱保護法案》,http://www.zongyu.com/l_email.htm.
② 少岩:《美國眾議院通過<反垃圾郵件法案>》,http://tech.sina.com.cn/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7-19/31099.shtml.
③ 參見陳潛、楊堅爭、高富平主編:《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理論與實踐》,百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頁。
① 參見浩子:《起來!保護我們的Email地址》,http://www1.yesky.com/33554432/36700160/130249_1.htm.
② 參見華聲報訊:《我國公安部規定禁止買賣電子郵件位址》,http://tech.sina.com.cn/i/c/41003.shtml.
③ 詳情參見中新社:《公安機關:警惕電子郵件送來的“西非詐騙”》,http://tech.sina.com.cn/news/internet/2000-03-17/20272.shtml.
④ 王禹:《吉林省發現走私者利用電子郵件販私》,http://tech.sina.com.cn/oi/46991.shtml.
⑤ 中新社:《調查顯示電子郵件是傳播電腦病毒媒介》,http://tech.sina.com.cn/s/n/45754.shtml.
① 參見:《轉發電子郵件當心被解雇》,http://usch1.vitalic.com/newsdata/showdetail1.php?ID=3668.
② 參見林佳蓉:《彈指之間,禍已上身?——轉發電子郵件相關法律問題》,http://www.fcu.edu.tw/~cc/Chinese/newsletter/11/1103.htm.
① 參見羅希夷:《電子郵件在證據法上的幾個問題》,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nese/lawscience/xsgj/0263.htm.
② 參見高雲:《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 參見:《電子郵件,證據如何保全》,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w/ztzl/dzsw/lfdt/sw3.htm.
④ 參見高雲:《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⑤ ISP、ICP在向註冊用戶提供接入、內容等服務的同時,將電子信箱作為附屬品與主要服務捆綁銷售,如果因各種原因合同終止,則電子信箱一併取消。
⑥ 根據用戶的指定,服務商將郵件資訊轉移到尋呼機、移動電話或掌上電腦等移動通信設備上。附加服務有些收費,有些是免費的。
① 參見沈衛利:《電子郵件服務的法律規制》,http://manager.ccidnet.com/news/expert/2000/10/10/85_36.html.
② 參見黃志萍:《電子郵件服務也是合同之約》,http://www.jc.gov.cn/personal/ysxs/fnsx3/fnsx2417.htm.
③ 參見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海民初字第11606號。
① 自2001年開始,我國包括263、163、21CN在內的多家網站都先後推出了收費郵箱計畫,業內人士認為郵箱收費服務是大勢所趨。
http://www.5dmail.net/html/2006-1-5/200615150750.htm